印度著名报人拉姆
拉姆(N.Ram)
 
第十三页
审视一个真实的西藏
 

拉姆

  在这里没有必要对藏传佛教进行歪曲:其各种寺庙和教派,最高级别的喇嘛、转世活佛,高级、中级和低级的僧尼,辩经、仪式和信仰,以及寺庙能从世俗百姓中募集到的源源不断的收入。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虽然在这个系统中有很多东西需要保护,但也有相当大的空间对教规进行现代概念上的改革和加强。

  佛教作为一种宗教,强调和善和同情。但是传统的藏传佛教宗教团体在任何意义上来说,都不是一个统一或同种类型的团体。它是建立在一个严格的等级体制上的,其教义以及其他因素,尤其是政治起着重要的作用。在这个庙宇和喇嘛体系里,存在着矛盾、分裂、冲突、紧张关系和残酷。其次,在喇嘛教中有很强的阶级体系,大多数的僧尼很贫穷,受的教育也很少。整个体系在工作级别、财富、地位和物品的拥有量以及能力大小上存在着很大的差距。第三,由于有教义规定“尼姑的地位在普通的喇嘛之下”,西藏的旧法律规定,“妇女不能从事政治事务”, 尼姑不能享受和僧侣同样的地位和权力。第四,在西藏民主改革前,把年幼的小孩送到寺庙里的做法非常流行。

  中国对宗教和宗教信仰自由的政策,尤其是对藏传佛教政策在过去的几十年里经历了重大的变化。1951年《中央政府和西藏当地政府关于和平解放西藏的办法的协议》第7条规定,“尊重西藏人民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保护喇嘛寺庙。”同时还规定,“中央不予变更寺庙的收入。”这是一项不干涉藏传佛教事务的基本政策,作为推动西藏人民和其他中国公民和解和团结的一项特殊政策。但是由于1959年的武装叛乱和达赖喇嘛的逃跑,情况就改变了。

  民主改革指的是对喇嘛佛教制度的结构和事务的一项广泛和深入的改革。民主改革大大改善了广大贫穷僧尼的生活条件和应有权利,提高了对寺庙的管理。所有这些最重要和最持久的改变是在全面协商的基础上,成立了一个由所有寺庙的僧尼选举出来的寺庙(或尼姑庵)民主管理委员会。这个委员会负责监督寺庙中所有的佛教活动,接受主管宗教事务的政府部门的指导和支持,并报告国家政策的执行情况。

  文化大革命结束之后,进行了拨乱反正的工作——尤其是中国共产党在1979年实施了改革开放的战略政策之后。这主要指的是三件事情。

  首先,根据中国宪法和法律提供的法律依据,重新恢复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宪法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但是没有一种自由是绝对的,宪法本身也规定了条件和合理的限制:“国家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或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另外,“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支配。”

  还有各种与宗教相关的法律,从事宗教活动的管理的详细条例,以及国外人士在中国进行宗教活动管理的规定。还有保护宗教信仰自由的法律和行政上的保障,包括规定了违反宗教信仰自由的处罚。同时还有一个综合性的《国家文物保护法》。

  除了这些宪法、法律和司法条例,还有很多详细的法律、条例和办法来保护诸如藏人少数民族的宗教信仰自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保障各民族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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